2012年10月我接手了一起以老乡、同学为主要成员团伙实施抢劫、抢夺、盗窃的刑事案件,我的委托人在该起案件共参与了两起抢劫、一起抢夺,根据该犯罪事实我的委托人应当受到不低于判处有期徒期六年的刑事处罚。接受委托后我多次会见了被告人认真听取了他的陈述,仔细研究了公安机关的案卷材料,我注意到案件中存在一个较大的漏洞。因为本案中的被告人人数众多,多是老乡、朋友关系,其作案频繁且作案参加的人员都不固定,加上各被告人到案的时间不一致,各被告人的笔录互相矛盾,无法形成统一的供述。最重要的是我方委托人参与犯罪的两起案件受害人一直没有找到,公安笔录中仅有各被告人之间的供述没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针对上述情况,我在辩护意见中提出公安机关的现有证据我法排他唯一的证明我委托人的犯罪事实,最后法院采纳了我的辩护意见:判决被告人冯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四千元。该判决结果受到了委托人的高度评价。
注:该案件有判决书。